时间:2024-12-23作者:雷竞技APP官方
随着慢慢的变多的共享单车玩家杀入市场,原以为提起小黄车大家就会想到ofo, 提到蓝色就会想到小蓝单车, 作为一眼能够正常的看到并认出来的标识,颜色起初是共享自行车的重要武器。 然而, 当各型各款的共享自行车接踵而至, 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简单。说起小绿车, 现在你想起的是谁? 说起小蓝车, 你的脑子里浮现的是“小蓝单车”、 “小鸣单车”、还是“一步单车”? 相信有些人有着这样的体验,手机里装上了几个共享自行车APP, 从地铁口出来后, 一眼望去, 在众多小单车中, 先看到哪辆车,就骑哪辆吧; 也有人嫌麻烦, 只在手机里安装了一到两个心仪的共享自行车APP, 想要骑乘时就得在茫茫大道上仔细寻找, 此时, 在百米范围内, 单车的颜色要远比小小文字或二维码更易映入眼帘; 又或者, 你明明手机里装着OFO, 可遥远地奔过去后, 发现那赫然立着辆同样为小黄车的悟空单车,此情此景该如何?
笔者随机选取了几家共享单车公司发现, 目前, 以单一颜色为主的共享单车有:OFO小黄车、酷奇单车、 悟空单车、 享奇电单车、 小蓝单车、小鹿单车、 小鸣单车、 熊猫单车、 一步单车、 优拜单车、 云单车等。 单车上包含两种及以上颜色的有摩拜单车、hellobike、DDbike、 骑呗单车、永安行等。 茫茫车海中, 单车颜色该怎么玩?共享单车的颜色可否作为一种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 以禁止同行业竞争者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颜色呢? 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 商标法》 , 我国只保护颜色组合商标, 暂不受理单一颜色商标。 《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当作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 相关解释中将颜色组合商标界定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顾名思义, 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构成要素。 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 以一定的比例、 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 不但可以给人以美感, 而且经过经常使用和广泛宣传, 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能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2、 颜色组合商标只能纯粹由颜色构成, 不能与文字、 图形等组合在一起。
3、 颜色组合商标的比例或方式应当相对确定。 由于两种及以上的颜色可以产生众多差别甚大的组合, 如果颜色组合的比例和分布方式过于随意和不确定, 则难以使消费的人将该颜色组合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据以识别其来源。
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 当注册使用在商品类别时, 可以在商品的整个表面或部分位置使用颜色组合; 在提供服务时, 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来使用颜色, 例如, 使用在交通工具上,服饰上( 制服、 帽子) 等, 建筑装潢上( 屋顶、门、 墙) 等, 或使用在购物袋、 告示等其他与服务相关的具体物品上。 主要应用方式包括:
1、 颜色组合商标覆盖于整个商品的表面。例: 如下图电池按照阳极古铜色、 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 布满整个电池, 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
2、 颜色组合商标用于商品的部分特定位置。例: 如图橙色用于汽车引擎盖和驾驶室, 奶油色用于吊杆。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伸缩臂叉装车”。
3、 颜色组合商标用于包装、 装潢等。 例: 如图所示紫色和黄色应用于内墙表面、 健身器材和椅子。 该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健身俱乐部( 健身和体能训练) ; 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
彩色商标是相对于黑白颜色商标而言的, 彩色商标申请注册后, 在使用的过程中, 一定要按照商标图样所登载的颜色使用。 二者区别如下:
1、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只在于颜色, 而彩色商标的显著性由颜色和图形、 文字等商标要素共同构成。
2、 颜色组合商标至少有两种颜色, 而彩色商标对颜色数量无此要求。 我国现行商标法不受理单一颜色商标, 单一颜色的颜色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单一颜色的彩色商标不必然缺乏显著性。
3、 颜色组合商标只跟相同或相似的颜色近似, 而彩色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需考量图形、 颜色及整体视觉效果。 例如:
商品包装、 装潢与颜色组合商标都是能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 商标和商品包装或装潢等往往同时出现在商品上, 具有各自的识别性用途。 他们的区分在于:
1、 颜色组合商标只包括颜色, 而商品包装、装潢不仅仅包括颜色, 还包括文字、 图案、 形状等要素;
2、 颜色组合商标需要具备注册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 受商标法的规制和调整, 受法律的“强”保护; 而商品包装、 装潢无显著性的要求,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保护, 属于法律的“弱”保护。 [2]
3、 特定的装潢设计经过经常使用, 如果在消费的人心中建立起了唯一特定联系, 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特征的, 也可当作商标注册使用。 例如下图: 全家便利店在台湾注册的蓝色、 白色和绿色组合商标。
然而, 因为颜色所具有的特殊性, 若非特定情况, 市场上的消费者往往不会把颜色作为区别产源的标志, 不会将颜色作为商标予以认知。 这导致仅仅以颜色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其固有显著性对比其他传统类型的商标而言相对较弱。 正常的情况下, 颜色组合商标需经经常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在对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核检查时,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 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 并就商标利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所以, 颜色组合商标只有经过经常使用, 使该颜色组合在消费的人心中与特定的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 才能通过显著性的审查。 彩虹家族的共享单车们如果想要通过萌萌哒的颜色征服市场, 是不是该从现在开始做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划与培育了呢?
首先, 确定相对固定的颜色组合。 尽可能地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 以一定的排列组合方式来进行使用。
其次,颜色的组合应避免混淆。在前期推广和使用时,所选择的颜色组合应避免与同行业竞争对手使用的颜色组合相同或近似。
第三,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进行推广。 对颜色组合的使用方式来进行长期、 广泛宣传, 在消费的人心中建立单车与该颜色组合的特定联系。 在宣传的过程中, 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宣传, 还应当突出对颜色组合的宣传。
根据2005版的《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 ,申请人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 需由在申请书中进行声明, 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 并标明色谱编号。此次新修订的《 商标审查标准》 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要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首先, 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申请申明一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未勾选和进行申明的, 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其次, 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可以有两种方式:1、 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 2、 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必须以虚线表示, 不得以实线表示。 用虚线图形轮廓以表示颜色组合使用的具置和方式, 直观明晰, 便于说明和确定权利范围。
第三,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仅有色号而没有颜色名称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如“彩通166”。 由于颜色有不同的色相、 明度和纯度, 仅有颜色名称而没有色号也不利于对该颜色做准确的认定, 例如仅标示“浅蓝色”、“浅绿色”等。 色号描述可参考国际通用的的颜色编码系统, 如Pantone或RGB等色卡色号。
在商标说明中, 还应当详细说明颜色的具体使用方式, 包括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该颜色组合。
商标说明: 该颜色组合商标由蓝色和银色组合构成。 其中蓝色( Pantone 2747 C) 占50%,银色( (Pantone 877 C) 占50%, 按图示排列, 使用于饮料瓶表面。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 其中绿色为Pantone 364C, 黄色为Pantone 109C。 绿色用于车身, 黄色用于车轮。 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1.李顺德: 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保护,《 中华商标》2002年第4期。
2.胡刚: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和保护, 《 知识产权》2015年第2期。
4.曹新伟: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 《 中华商标》2006年第8期。
5.凌文婷: 《 颜色商标研究》 , 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